黑龙江省建设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建设安全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of Heilongjiang 。英文缩写为ACS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路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建筑院校、建筑科研机构、建筑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工程保险机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生产厂家、建筑施工工程机械制造、安装、租赁、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认证、安全标准化、智慧工地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和建筑施工安全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与全省建设行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会员帮手、政府助手”的三大作用;不断运用安全技术专业力量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推动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保护施工企业人身安全与健康,为黑龙江地区的社会进步和工程建设行业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
第六条 本会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路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建筑院校、建筑科研机构、建筑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工程保险机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生产厂家、建筑施工工程机械制造、安装、租赁、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认证、安全标准化、智慧工地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和建筑施工安全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与全省建设行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会员帮手、政府助手”的三大作用;不断运用安全技术专业力量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推动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保护施工企业人身安全与健康,为黑龙江地区的社会进步和工程建设行业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
第六条 本会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优化协会线上平台和互动渠道,构建高效的宣传交流体系。
(二)组织地区间交流协作,分享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信息、管理和技术,为会员和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文明施工优秀项目工作,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学习,推广先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和事例。
(三)本着服务会员、服务政府的原则,有效搭建广大会员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的桥梁,积极反映会员诉求,推动有关问题解决,协助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积极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日常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依据行业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和企业需求,整合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专家库资源,加强新技术、新标准、新设备、新材料的宣传推广,落实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任务,组织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职工防护能力。
(五)开展本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调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关联协会进行专题调研。
(六)积极承办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各类事项,以全面支持和服务于行业的安全与发展。构建协会专家库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安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强化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专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七)参与或主导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积极推广并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建筑机械设备管理领域的新标准与新规范。组织建筑安全技术、设施与产品的评审、鉴定、推广及展示活动,促进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八)负责编辑出版销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学习教材及培训资料;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省内外建设安全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及时发布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信息,组织编辑、出版、销售建设施工教培资料。
(九)开展建设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按照“自愿、公正、双赢、微利”的原则,承接会员企业和政府在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检查、起重设备检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安全事故调查、行业技术咨询、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购买服务。
(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各类标准编修工作,协助管理部门抓好起重机械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设备行业正规化建设,加强自我管理。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有效建议和客观依据。
(十一)接受委托相关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预测、预防以及为从事工程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优化协会线上平台和互动渠道,构建高效的宣传交流体系。
(二)组织地区间交流协作,分享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信息、管理和技术,为会员和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文明施工优秀项目工作,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学习,推广先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和事例。
(三)本着服务会员、服务政府的原则,有效搭建广大会员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的桥梁,积极反映会员诉求,推动有关问题解决,协助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积极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日常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依据行业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和企业需求,整合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专家库资源,加强新技术、新标准、新设备、新材料的宣传推广,落实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任务,组织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职工防护能力。
(五)开展本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调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关联协会进行专题调研。
(六)积极承办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各类事项,以全面支持和服务于行业的安全与发展。构建协会专家库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安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强化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专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七)参与或主导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积极推广并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建筑机械设备管理领域的新标准与新规范。组织建筑安全技术、设施与产品的评审、鉴定、推广及展示活动,促进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八)负责编辑出版销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学习教材及培训资料;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省内外建设安全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及时发布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信息,组织编辑、出版、销售建设施工教培资料。
(九)开展建设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按照“自愿、公正、双赢、微利”的原则,承接会员企业和政府在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检查、起重设备检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安全事故调查、行业技术咨询、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购买服务。
(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各类标准编修工作,协助管理部门抓好起重机械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设备行业正规化建设,加强自我管理。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有效建议和客观依据。
(十一)接受委托相关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预测、预防以及为从事工程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入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省建设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入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省建设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四)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为本会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对行业做出杰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权利与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指导或建议;
(二)列席本会的高级决策和战略规划过程,提供指导和建议;
(三)荣誉会长可以代表协会参加重要活动或仪式,并代表协会与外界建立联系;
(四)其他受会长委托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四)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为本会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对行业做出杰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权利与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指导或建议;
(二)列席本会的高级决策和战略规划过程,提供指导和建议;
(三)荣誉会长可以代表协会参加重要活动或仪式,并代表协会与外界建立联系;
(四)其他受会长委托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4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